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747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
被 告 游健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,原告負擔五分之一。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30日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 號自用小客車,行經臺中市○○區○道○號南向 165.2公里 處時,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,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,訴 外人即被保險人劉建華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 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受損,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 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 336,040元 (包含:零件費用271,800元、工資 64,240元),依保險法 第53條規定,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,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,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 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36,040元,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等語。
三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國道公路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汽車險理賠計算書、汽車險 重大賠案工料理算明細表、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服務 廠估價單、車損照片、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潮州營業所電 子發票證明聯、行車執照影本為證,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
圖、國道路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交通事故現場草圖 、調查筆錄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國道公路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A1、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 證檢視表、車損照片在卷可稽;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最 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系爭車輛係於 107年11月出廠,此有行車執照影本(見本院卷第 79頁)在 卷可稽,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8年6月30日止,使用期 間為8月(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,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、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,以 1年為計算單位;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;不滿1月者,以1月計),則系爭 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費用 271,800元自應予折舊 ,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,應予扣除,依據行政院公佈之 「固定資產折舊率表」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66,863 元,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,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204, 937元(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),加計工資 64,240元,總 計為269,177元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269,17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 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 有理由,應予准許;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 駁回。
七、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折舊說明及計算式:
(一)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,【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】之耐用年數為 5年,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369,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 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1月 計」,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7年 11月,迄本件車禍發生時 即108年 6月30日,已使用8月,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 費用估定為204,937元。
(二)折舊時間金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
折舊值:271,8000.369(8/12)=66,863 折舊後價值:271,800-66,863=204,9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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