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補字,109年度,63號
HLEV,109,花補,63,2020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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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花補字第63號
原   告 劉美
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壹佰伍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參佰
伍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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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聖濤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