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補字,108年度,449號
HLEV,108,花補,449,202002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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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花補字第449號
原   告 佳瀚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嘉玲 
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原告依返還租賃物之法律關係,聲明請求被告應將
門牌號碼花蓮縣○○鄉○里村○里○街00○0號房屋遷讓返還;
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給付新臺幣(下同)24,000元及
其法定遲延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返還前述房屋之日
止按月給付12,000元。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101,300元(房屋課稅現值77,300元加計24,000元)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 法 官  范坤棠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芝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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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佳瀚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