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09年度,46號
KSYV,109,家救,46,2020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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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   109年度家救字第46號
聲 請 人 吳○○ 
      吳○○ 

共   同
非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鄭明賢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,民國104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 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其以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復經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,聲請訴訟救助,已提出委任狀、審查 表、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,堪認聲請人無資力;又由案 情概述形式審查之結果,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 務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長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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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