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99號
聲 請 人 范月娥
應受監護宣
告 之 人 陳李里 原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○0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 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○○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死亡, 依前開規定,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
二、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、第171 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千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