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43號原 告 陳玉君 被 告 李重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如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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