賠償給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3號
KSDA,109,簡,3,20200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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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3號
原  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

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
訴訟代理人 黃震遜 
訴訟代理人 薩俊男 
被   告 陳柏丞 
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,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未據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業經本院於民 國(下同)109年1月21日以109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該裁定於109年1月30日 送達於原告,惟原告並未遵期提出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、本 院查詢簡答表(最後查詢日期:109年2月10日)在卷可稽。 原告之起訴程式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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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