賠償給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2號
KSDA,109,簡,2,202002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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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2號
原  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

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
訴訟代理人 林政明 
      龔韋銘 
被   告 許吉誠 
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前條以外之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,其住 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 轄。」、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」行政訴訟法第 14條第1項、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被告原服役於原告單位,於民國106年12月1日零時起 因不適服現役生效並須繳納未服滿現役賠償金尚有新臺幣45 ,000元未繳,因原告多次催繳未果,原告始具狀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。惟查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現登記戶籍地址在 高雄市左營區,並非本院管轄範圍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紙在卷可稽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,依上開規定,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現住所 地之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洪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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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