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行政),交字,109年度,52號
KSDA,109,交,52,2020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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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交字第52號
原   告 邱佃紅 

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
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
影本1份到院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一、按起訴時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起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
  其原因事實;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,應以原處分機關為
  被告,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;交通裁決事件
  中撤銷訴訟之提起,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
  之,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、第237條之3第1項、第2項定
  有明文。是以,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時,應先向交通主管
  機關申請裁決,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。查
  本件原告未以「起訴狀」表明、未正確載明所欲撤銷之裁決
  書字號、被告機關及起訴之聲明,亦未檢附本件之違反道路
 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,致有程式上欠缺,故原告應提出所欲
  撤銷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份,及於「行政
  訴訟起訴狀」內載明上開裁決書字號、被告機關及起訴之聲
  明,並以裁決書之處分機關為被告,予以補正之(例如:裁
  決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,則起訴狀應載明被告為:高雄
  市政府交通局,代表人:鄭永祥;訴之聲明記載為原處分撤
  銷,且應表明所欲撤銷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
  為何)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。
二、次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如為交通裁決事件,
  原告為自然人時,其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
  親亦得為訴訟代理人;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
  出委任書。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第4 款、第50條亦有明
  文。本件原告狀紙雖記載「訴訟代理人賴財源(夫妻關係)
  」,惟並未提出委任狀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,原告應於上開
  期限內提出委任狀,及陳報受任人與原告間符合上開規定關
  係之證明文件(如戶籍謄本),若未補正,該委任即不合法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翌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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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