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號
聲 請 人 曾憲宗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,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年8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。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,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 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。聲請人並於上開裁 定所定之期限內,即於108年7月31日聲請網路公告,並經本 院於108年8月2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 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對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月2日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則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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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司催字第21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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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 種類 │張數│ 股數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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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高雄醫藥企│89-NA-0001│股票 │2 │2 │ │
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10至89-NA-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000111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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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高雄醫藥企│89-NA-0001│股票 │2 │2 │ │
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34至89-NA-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000135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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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謝彥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