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231號
KSDV,109,補,231,2020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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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1號
原   告 王偵官 
      鄭秋絹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永周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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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