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號
原 告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炯宏
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
黃郁雯律師
陳秉宏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鋒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53
,4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,5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仕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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