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82號
KSDV,109,補,182,2020022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82號
原  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魏建雄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7,167元,應繳第
  一審裁判費8,4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  應補繳7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
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