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78號
KSDV,109,補,178,2020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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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8號
原   告 力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
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7,62
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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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