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77號
KSDV,109,補,177,2020021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7號
原   告 陳國三 
原告與被告蕭秀惠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59,549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5,3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