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71號
KSDV,109,補,171,2020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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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1號
原   告 宸翔機電工程行即廖晉賢



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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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