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號
原 告 宏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碧雲
原告與被告蘇美珍即高雄市私立心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(養護型
)等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9,26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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