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車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42號
KSDV,109,補,142,2020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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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
原   告 楊文建 
被   告 張登幃即張家華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萬元(即原告陳報之
車輛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0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判費及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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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