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31號
KSDV,109,補,131,2020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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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1號
原   告 張政富 
被   告 張政吉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
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
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
記予原告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,174,0
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,78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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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土地                  │權利範圍│面積    │登記所有人│土地公告現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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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│全部  │151 平方公尺│張政吉  │13,988,942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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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│全部  │84平方公尺 │張政吉  │7,547,064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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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 │全部  │89平方公尺 │張政吉  │12,638,000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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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小計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│      │     │34,174,006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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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