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125號
KSDV,109,補,125,2020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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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李玉坤 
相 對 人 百伶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香伶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
繳納聲請費。而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
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,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,但
超過5 年者,以5 年計算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
計算之,勞動事件法第1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-2條第1 項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聲明第1 項請求恢復僱傭關係,因期間無法確
定或正確推定,依上開規定以5 年計,再依聲請人主張遭解雇前
之月薪新台幣40,000元(見本院電話紀錄)計算,此部分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,400,000 元(40,000×60=2,400,000 )
,聲明第2 項請求勞健保費差額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預扣工資
共計新台幣800,000 元,請求總額為新台幣3,200,000 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-20 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,000 元(
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免
徵聲請費用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請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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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百伶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