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293號
KSDV,109,司促,4293,2020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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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
 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
代 理 人 陳俊嘉 
債 務 人 張簡子裕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   │(年息) │日止)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22,472元 │108年12月27日 │15%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253,401元 │108年10月27日 │11.99% │自108年10月27日起, │
│  │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  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計算違約金,違約金之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個月為限。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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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