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282號
KSDV,109,司促,4282,2020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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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李淑妃律師即莊高宗之遺產管理人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莊高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
  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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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