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233號
KSDV,109,司促,4233,2020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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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夏長成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伍拾伍元
  ,㈡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  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相對人於93年6月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萬元整(其中
  額度2萬元為循環動撥款項),約定於98年6月9日清償,利息
  分別按年利率8.88%、16.88%計付。詎料前開借款僅分別繳
  息至97年3月18日、95年10月5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
  未清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
 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夏長成  │97年3月19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8.88%   │
│  │139355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夏長成  │95年10月6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6.88%  │
│  │74443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夏長成  │97年4月19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39355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夏長成  │95年11月6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74443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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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