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073號
KSDV,109,司促,4073,2020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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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
 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代 理 人 柯柏實 
債 務 人 丁律豪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
 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
  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
  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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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