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011號
KSDV,109,司促,4011,2020022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許孟頴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許孟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29日止累計14,918元正未給
  付,其中14,731元為消費款;187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附表:109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利息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許孟頴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7.04% │
│  │14731元 │     │1月30日   │      │計算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