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94號
KSDV,109,司促,3994,2020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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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林義添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肆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【信用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33,985元
  整,及其中本金29,630自起息日109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
 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貸款】相對人應
 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146,279元整暨自108年04月07
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所計算之利息。聲請費
  用由債務人負擔。緣債務人林義添於107年11月06日起陸續
  向聲請人並請領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
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
  前向聲請人清償。另借款新臺幣150,000元整。有關借款期
  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  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
 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180,264元整
  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
 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  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
  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  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
  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附表:109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利息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林義添  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29630元  │     │01月13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 │林義添  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9.99│
│  │146279元 │     │04月07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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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