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966號
KSDV,109,司促,3966,2020022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
 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債 務 人 徐郭敏嫆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貳拾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徐郭敏嫆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
  一),借款期間自87年12月2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
  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
  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
  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
  履行之必要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 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
  督促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聲請人(債權人)萬泰
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(附證二),併此敘明,謹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