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716號
KSDV,109,司促,3716,2020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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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
 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尹祥雲 


債 務 人 劉秀員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 ㈠債務人尹祥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壹拾玖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
 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。
 ㈡債務人尹祥雲劉秀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
  參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,自民
  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  計算之利息。
 ㈢債務人尹祥雲劉秀員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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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