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尹祥雲
債 務 人 劉秀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㈠債務人尹祥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壹拾玖元,
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
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尹祥雲、劉秀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
參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,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尹祥雲、劉秀員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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