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690號
KSDV,109,司促,3690,2020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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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黃國黌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黃國黌於民國95年01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
  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 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  國100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
 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
  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
 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  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
  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
 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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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