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82號
KSDV,109,司促,3582,2020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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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張依瑄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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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