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79號
KSDV,109,司促,3479,2020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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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蔡帛諺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  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
  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
  玖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㈢新台幣陸拾萬肆仟壹佰玖
  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,自民國
 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
  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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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