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蘇欽浚
債 務 人 黃瑜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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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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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止 │日止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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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20,413元 │108年11月10日起至 │暨108年11月10日起至 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│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│
│ │ │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│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│
│ │ │百分之按2.944,逾 │之按2.944,逾期超過 │
│ │ │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│
│ │ │年息百分之3.212計 │之3.212計算之違約金 │
│ │ │算之利息。 │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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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91,250元 │108年9月10日起至清│暨108年9月10日起至清│
│ │ │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│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│
│ │ │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│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│
│ │ │分之按2.944,逾期 │按2.944,逾期超過六 │
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│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│
│ │ │息百分之3.212計算 │3.212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之利息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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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