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58號
KSDV,109,司促,3458,2020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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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
 
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蘇欽浚 


債 務 人 黃瑜茹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 │(新台幣) │止        │日止)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20,413元 │108年11月10日起至 │暨108年11月10日起至 │
│  │     │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│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│
│  │     │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│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│
│  │     │百分之按2.944,逾 │之按2.944,逾期超過 │
│  │     │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│
│  │     │年息百分之3.212計 │之3.212計算之違約金 │
│  │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  │。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91,250元 │108年9月10日起至清│暨108年9月10日起至清│
│  │     │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│償日止,其逾期六個月│
│  │     │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│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│
│  │     │分之按2.944,逾期 │按2.944,逾期超過六 │
│  │     │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│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│
│  │     │息百分之3.212計算 │3.212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 │     │之利息。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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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