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40號
KSDV,109,司促,3440,20200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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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
 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陳冠志 
債 務 人 呂桃英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零玖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七
  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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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