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282號
KSDV,109,司促,3282,2020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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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282號
 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



債 務 人 黃偉晉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,
  自民國(下同)ㄧ○八年十ㄧ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
 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 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  二、查債務人黃偉晉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
 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
  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  三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
 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
 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
  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
 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
 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
 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 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 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
  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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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