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250號
KSDV,109,司促,3250,2020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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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黃發龍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104年9月1日起
  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
 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』,故請求予以限縮,合先
  敘明。
 ㈡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,然相對人未依約債
  務協商規定繳款,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,被
  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,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(
  占協商債權0.000000000)、現金卡契約(占協商債權0.00000
  0000)
 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,000元整
  ,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9月2日至96年9月2日,利息按年
  利率百分之15計付。遲延履行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六個月
  以上者,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加付違約金,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。詎料前開欠款
  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9日,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
  帳。
 ㈣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1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
  契約,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,約定於民國
  94年9月1日清償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,遲延履行時,
  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,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
  款可稽。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9日,後
 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。
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約定書影本可
  稽(如附證所示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  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
  。
  釋明文件:1.現金卡約定書。2.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。3.
  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4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325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 │ 利息截止日 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黃發龍  │自民國95年5月 │至清償日止 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81,394元│     │10日起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黃發龍  │自民國95年5月 │至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20,179元│     │10日     │31日止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1日起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 │違約金截止日 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黃發龍  │自民國95年6月 │至清償日止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81,394元│     │11日起    │ 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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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