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218號
KSDV,109,司促,3218,2020021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8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張芬蘭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
  台幣參拾伍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
  貳佰肆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