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朱隆豪(原名:朱豐蔚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點三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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