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214號
KSDV,109,司促,3214,2020021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
 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朱隆豪(原名:朱豐蔚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八點三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