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丁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伍佰捌拾捌元,及其中
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七一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
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