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625號
KSDV,109,司促,2625,2020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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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林欣達 



債 務 人 陳麗光 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捌拾叁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:
   請求之事項
  一、債務人林欣達陳麗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
  同)139.38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  二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   事實及理由
  一、緣借款人林欣達於就讀淡江大學時,邀同陳麗光為連帶
  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(利息利
  率、逾期利息、違約金、轉入催收款後利率、償還方式等詳
  見證一借據所載),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
 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
  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
 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付違約金。;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則
 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
  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
  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
 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
  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
  二、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139.383元
 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效,依前訂借
  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
 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
  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
  陳麗光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
  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  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  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
 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
  證物:
  一、放款借據影本。
  二、就學貸款利率表。
  三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。
釋明文件:如上所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欣達、陳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民國108年1│年息1.15%   │
│  │139383│麗光   │8月10日起  │1月09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欣達、陳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39383│麗光   │9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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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