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470號
KSDV,109,司促,2470,2020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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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李巧蓮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叁佰柒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李巧蓮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8年10
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
  5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84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 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  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 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  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 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 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
 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
  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
 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
  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
  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
  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  每份100元。
  緣相對人李巧蓮於民國94年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8年10月
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2
  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12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  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  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 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 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
  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
 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
  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
  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  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  每份100元。
  緣相對人李巧蓮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、4、5、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暨自民國109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月12日止未
  受償之遲延利息98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9358元。遲延
 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  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 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
 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巧蓮 428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19376 │0000000000│01月 15日  │      │點二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816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李巧蓮 431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5939元│0000000000│01月 15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739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李巧蓮 463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四點│
│  │69941 │0000000000│01月 13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71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李巧蓮 463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六點│
│  │155441│0000000000│01月 13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71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李巧蓮 463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二│
│  │247250│0000000000│01月 13日  │      │點九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71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6│新臺幣│李巧蓮 463│自民國 109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七│
│  │411910│0000000000│01月 13日  │      │點三八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71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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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