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329號
KSDV,109,司促,2329,2020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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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陳津芬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一
 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
  第509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
 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查債權人另聲請對
  徐嘉承(原名:徐學良)發支付命令,惟徐嘉承(原名:徐
  學良)業因出境於民國107年5月31日為遷出登記,有個人戶
 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揆諸上開
  法條規定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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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