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960號
KSDV,109,司促,1960,20200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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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
 
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
代 理 人 陳映蓁 


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珮茹(原名:邱曉慧)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次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 於債務人不生效力,此觀之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 又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,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 時,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,但並非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 是否存在,若法院為審查後,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 法上權利保護要件,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。另債權之受 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仍必須通知債務人,其權利 保護要件方屬具備,此乃權利障礙事項,無待抗辯,法院於 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,自應依職權審查。如就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,發現欠缺民法第297 條第1 項所規定 通知債務人之要件,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(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4 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雖提出信用借 款契約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信封影 本為證,惟該通知係經郵局以債務人經常不在退回,尚難認 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。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 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5日 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

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 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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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