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12號
KSDV,108,重訴,12,20200206,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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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漢鼎 

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37,102,0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7,852 元,扣除上訴人
已繳納之3,000 元。尚應補繳504,85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
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具狀上訴
未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
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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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