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119號
KSDV,108,訴,119,202002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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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1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淑華
      黃淑馨

      黃淑美

      黃國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俊霞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50
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;另黃淑美提起本件
上訴,並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印,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
出有簽名或蓋印之上訴狀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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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