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2號
原 告 郭怡伶即郭正龍之繼承人
被 告 峰源珠寶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億宗
法定代理人 邱垂正
法定代理人 林豐煜
法定代理人 陳冠各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(即
股東郭正隆之出資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家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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