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1612號
KSDV,108,補,1612,2020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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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612號
原   告 郭怡伶即郭正龍之繼承人

被   告 峰源珠寶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億宗 
法定代理人 邱垂正 

法定代理人 林豐煜 
法定代理人 陳冠各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(即
股東郭正隆之出資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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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峰源珠寶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