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出資額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1482號
KSDV,108,補,1482,2020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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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82號
原   告 阮冠華 
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
      曾本懿律師
      郭小如律師


被   告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

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阮惠苓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(下同
)2,596,416 元範圍內所有權存在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3,402,328 元(即原告主張上開出資額之核定價值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4,7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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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