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劉佳雯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被 告 吳企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契約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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