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308號
KSDV,107,重訴,308,202002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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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308號
上訴人 即
原   告 籃月梅 
被上訴人即
被   告 顏夙岑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
民國109年1月15日107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審部分判決
,並請求被上訴人移轉原審判決附表一、三所示不動產及股票,
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即新台幣(下同)
7,923,47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,2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雯琪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財產名稱       │數量   │訴訟標的價額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 │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│90,000股 │1,770,300元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 │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│74㎡   │5,231,800元      │
│  │5-8 地號土地     │     │(計算式:74×70,700=│
│  │           │     │5,231,800)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 │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│     │120,400元       │
│  │00建號建物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 │高雄市鳳山區竹子腳段22│22㎡   │800,976元       │
│  │5-15地號土地     │     │(計算式:22×36,408=│
│  │           │     │800,976)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│           │     │7,923,476元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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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