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440號
KSDV,107,訴,440,20200227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
原   告 洪健桐 



被   告 唐美蘭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五時,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玉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