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洪健桐 被 告 唐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五時,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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