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海商字,105年度,12號
KSDV,105,海商,12,202002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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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
上 訴 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琴 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. LTD.
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
受之利益為為新臺幣(下同)1,495,12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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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